通力法评 | 国际足联归化球员参赛规定简析——以“协会变更与参赛资格”为视角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Tomas Pereda | Giandonato Marino
一. 总述
2019年, 对于中国足球而言必将是历经变革与探索的一年。随着2018年末体育总局副局长、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先生在中国职业足球总结大会上确认将“协助俱乐部试点归化具有较高水平的优秀外籍球员参加中超联赛”, 中国足球联赛的赛场上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归化外籍球员的身影。 “归化球员”在足球领域中指的是在现持国籍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籍参赛的球员, 他们做出这类变更的目的或是为迎合各国国内联赛的外援政策, 抑或是为了在国际赛事中代表变更后的国家足球协会出场。
对于足球运动员而言, 俱乐部的赛事往往只是职业生涯的一部分, 在国家层面出征世界杯、亚洲杯这样的大赛可能才是他们更高的追求。这也由此引发了这样一个议题, 即球员在变更国籍之后, 能否有资格代表新国籍国足球协会参加国际赛事, 又或者说, 球员能否通过变更国籍, 在其他国家取得参加国际赛事的资格。在目前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规则下, 球员必须符合《国际足联章程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第5条至第8条的规定, 才具备这样的资格。本文将对涉及归化球员的宏观原则予以简要介绍, 并就球员代表国家协会参赛的资格问题进一步展开实证分析。
二. 法律适用
1. 一般原则
《规则》第5条确立了有关球员参赛资格的一般原则, 即:
· 5.1球员获得该国永久国籍, 且该国籍与他的未来居住地无关的[2], 具备代表该国协会队伍参赛的资格;
· 5.2如果球员已经代表一国足球协会参加正式比赛[3](包括青年类别的比赛), 则不得再代表其他国家协会的队伍参赛。例如, 若一名球员已代表一国足球协会参加U-20青年世界杯预选赛, 则将失去代表其他国家足球协会的资格。
在本原则基础上,《规则》的第8条规定了有关球员参赛资格的例外情形, 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 球员可以变更其所代表的足球协会, 为规则允许的球员归化工作提供了可能。我们也将在下文中展开阐释。
2.1 对于某些国籍的球员, 选择代表不同国家队参赛的情形:
对于有些国家的球员, 他们可代表该国的不同足球协会参赛, 这一情况在持有英国国籍的球员身上最为常见[4]。此类球员, 以及出生时就拥有多重国籍的球员, 如符合《规则》第6.1条规定, 可以自主选择所代表的国家足球协会。
概言之, 球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获得该国永久国籍, 且该国籍与他的未来居住地无关;
(b) 未曾代表其他国家队参加过任何级别的正式比赛;
(c)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规则》的第6.1条):
- 球员本人出生于他想要代表的新足球协会所在国境内;
- 球员生父或生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 球员祖父或祖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 球员已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超过两年。[5]
2.2 取得新国籍的球员, 可以申请代表新国籍国足球协会参赛的情形:
在目前足球领域的归化实务中, 更多的是为目标球员获得新的国籍, 进而为球员申请代表新国籍国足球协会参加比赛。根据《规则》第7条, 如果球员能够获得一国的永久国籍(且该国籍与他的未来居住地无关), 且未曾在《规则》第5.2条规定所提及的正式比赛中上场, 那么球员只要符合《规则》第7条规定条件之一(无需同时满足), 即有资格代表新国籍国的足球协会参赛:
- 球员出生于相关足球协会所在国境内;
- 球员生父或生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 球员祖父或祖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 球员年满十八周岁后, 在其新足球协会所在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五年以上。
与《规则》第6.1条相比, 《规则》第7条下的相关条件仅在最后一项的居住年限上有所不同。即球员应“在年满十八周岁后, 在其新协会所在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五年以上”。[6]
3. 代表协会的变更
如果球员已代表其之前所属足球协会参加过低级别的正式比赛(如国际足联U-20世界杯或欧足联U-23欧洲杯), 那么他将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国际足联提出变更申请, 以取得代表另一足球协会参赛的资格。
《规则》第8条对这类变更做出了规定, 球员 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 才可以要求变更所属协会:
a) 球员尚未代表其之前所属足球协会的成年代表队参加正式比赛; 以及
b) 在球员代表其之前所属足球协会的低级别队伍参加正式比赛时, 已经取得了其拟加入的新足球协会所属的国籍。
为启动该变更程序, 球员应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在该项申请处理期间, 球员不得代表任何队伍参赛。
在上述规则框架下,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由此基本上不存在球员在代表此前足球协会参赛时已经具备中国国籍的可能性。换言之, 从我国归化球员的角度出发, 任何新获得中国国籍的球员, 只有在从未代表其之前所属足球协会下任一级别队伍参加过任何正式比赛, 且同时符合《规则》第7条必要条件的情况下, 才会被允许代表中国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8]
三. 国际足联准入规则:实务案例
虽然不少人认为一个国家的足球代表队应只由本土球员组成, 但足球界的诸多案例一再表明, 虽然伴随着不小的争议, 确实也有一部分知名球员曾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为两支不同国家的代表队效力。这其中, 最广为人知的包括迭戈•科斯塔(由巴西转而代表西班牙), 卢卡斯•波多尔斯基(由波兰转而代表德国), 佩佩(由巴西转而代表葡萄牙), 凯文•普林斯•博阿滕(由德国转而代表加纳)或蒂亚戈•莫塔(由巴西转而代表意大利)。
鉴于球员代表协会的变更与其自身背景之间的紧密关联, 在案例的分析中必须充分考虑不同个体的特点。
迭戈•科斯塔案
迭戈•科斯塔于1988年出生于巴西。2013年, 他随巴西成年代表队参加了两场友谊赛。2013年7月, 他又因为在西班牙超过五年的居留时间而获得西班牙国籍, 因而持有巴西/西班牙双重国籍。
此后, 他得到了西班牙成年代表队的征召, 参加了2014年FIFA世界杯, 原因在于:
a) 他获得了西班牙永久国籍, 且该国籍与他的未来居住地无关;
b) 他从未代表任何一级巴西代表队参加正式比赛。
因此, 迭戈•科斯塔仍然取得了2014年巴西国际足联世界杯的上场资格, 得以代表西班牙国家队出场。对科斯塔而言, 值得庆幸的是他代表巴西成年代表队参加过的仅仅属于友谊赛, 而非正式比赛。而如果科斯塔本人在获得西班牙国籍之前, 曾在巴西代表队的任何一场正式比赛中有过出场记录(即使是世界杯或美洲杯U-23预选赛), 那么他将就此失去代表西班牙参赛的资格。
穆尼尔案
而在球员穆尼尔的案例中, 类似的情况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相继拒绝了他代表摩洛哥国家队参加2018年世界杯的请求。原因在于, 他已在2016年欧洲杯预选赛中代表西班牙国家队上场参加了17分钟的比赛。
由于穆尼尔的父母均为摩洛哥国民, 这位出生于西班牙的球员同时也持有摩洛哥国籍。但由于他已有过代表西班牙足球协会成年队在正式比赛中上场的记录, 因而无法达到国际足联的协会变更要求。
这一案例中, 不难发现国际足联执行其资格审查规定时的严格立场, 尽管穆尼尔仅被西班牙成年队征召过一次且仅出场17分钟, 其仍旧未能通过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的审查。
托朗特•扎卡案
托朗特•扎卡出生于瑞士, 父母都是阿尔巴尼亚人。在2008年代表瑞士U-17和U-19青年队参加正式比赛后, 他于2013年正式申请并加入了阿尔巴尼亚国籍, 并得到国际足联许可变更协会, 进而获得了代表阿尔巴尼亚国家队出赛的资格。
尽管扎卡在2013年才正式申请阿尔巴尼亚公民身份, 但根据阿尔巴尼亚国籍法, 当“父母双方在出生时都是阿尔巴尼亚国民”时, 子女可以在出生时自动获得阿尔巴尼亚公民身份。鉴于阿尔巴尼亚法律未对“国籍”这一概念予以明确解释, 外界一般理解为, 在上述父母双方都是阿尔巴尼亚公民的情况下, 该国国籍随公民身份一并取得。
国际足联于2014年批准了扎卡的协会变更请求。据我们理解 , 扎卡之所以得以变更代表协会并加入阿尔巴尼亚国家队, 是因为国际足联方面认为他基于父母的阿尔巴尼亚公民身份, 自出生起就始终拥有阿尔巴尼亚公民身份(和国籍), 即所谓的“血缘国籍”。在这一认定的基础上, 可以视为扎卡在代表瑞士青年队进行首次正式比赛时就已拥有阿尔巴尼亚国籍, 因此有资格根据《规则》第8.1条的规定, 完成所代表协会的变更。
这一案件的出现使球员依据非登记的“血缘国籍”变更所属协会成为可能, 也引发了对该案能否适用于我国归化球员的争议, 即原先持有外国国籍的华裔球员, 能否以自己在出生时就拥有中国的“血缘国籍”为由申请代表中国足球协会参赛。这其中的变数仍然在于, 扎卡的“血缘国籍”可能是建立在阿尔巴尼亚承认双重国籍的基础上的, 而我国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因此国际足联可能难以认可华裔球员在出生时同时持有出生地国籍与“血缘国籍”的状态, 继而不予通过此类协会变更申请。
四. 结论
诚然, 球员国籍和参赛资格的变更始终是充满变数的议题, 必须在实践中对具体事实展开具体分析。在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申请之前, 球员与各国足球协会必须充分理解国际足联规则, 并结合过往案例, 全面考虑多方因素。
与此同时, 受到地缘政治局势变化和各地移民移民潮的影响, 球员的参赛资格在未来数年都将是足球领域的热门话题。根据苏黎世国际足联总部在2019年足球法年度回顾中公布的消息, 2018年, 国际足联共下发了超过80例有关参赛资格的案件决定。此类决定的数量预计在未来仍将呈上升趋势, 国际足联可能也会进一步对现有规则框架作出修订, 调整在这一议题上的立场。
【注释】
[1] 该《规则》的最新文本公布于2018年6月, 本节所提及的条款均载于该《规则》。此外, 《国际足联世界杯规则》和《亚足联冠军联赛规则》(2019年版)也规定了有关球员参赛资格的事项。
[2] 存在一些国家下发的护照要求将国籍与住所绑定, 即一旦护照持有人不再在该国居住, 即不再拥有该国护照。由此可能引发球员国籍不稳定的现象, 这是国际足联不希望在足球领域发生的。
[3] 正式比赛是由国际足协或其他洲际联合会组织的比赛, 不包括友谊赛。
[4] 这一情况在持有中国国籍的球员身上也可能发生(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球员均为中国国籍, 却代表不同协会参加国籍比赛)。 出生时具有双重国籍的球员另行适用《规则》第6条规定。
[5] 同一国籍下的多个足球协会若对此要求达成一致, 可删除或修改本要求, 但需事后取得国际足联理事会的批准。
[6] 针对《规则》第7条(d)款的规定, 存在一条不成文的例外情形, 即同时允许年满十八周岁前就已在其新协会所在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球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是, 只有在球员和其新协会证明球员的这类居住行为是出于足球之外的其他原因时,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才会适用这一例外情形。
[7] 根据《规则》第8条规定, 可请求变更协会的球员为(i)持有多重国籍的球员, 或(ii)取得新国籍的球员, 或(iii)因其持有国籍而有资格为多支代表队参赛的球员。
[8] 当然, 业内也有声音认为可能出现国籍与护照分离的特殊情况, 例如球员虽然持有一国护照, 但并未实际拥有该国国籍, 那么他可以根据规则证明自己代表原协会参赛时已实际持有中国国籍, 以此申请代表中国足球协会参赛。对于这类情况, 国际足联会会做出何种判断目前尚不得而知。
[9]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通常在此类问题上并不公开具体决定内容。
联系人:
往期分享
China’s Naturalization of Football Players: An Expansive Reform?
通力快讯 | 通力律师受邀为上海体育学院授课
通力法评 | 职业足球合同中买断条款、违约金条款和体育处罚的研究
Llinks Review | Buy out,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s in Football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微信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不代表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注明出处。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通力官网了解更多资讯!